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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日期:2022/7/21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和公众出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从即日起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或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但被纳入暂停营运的车辆,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及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凡正在参与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实行联合执法,对疫情期间非法营运行为坚持零容忍、高压打击整治。对在非法营运检查过程中拒不接受检查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从县外中高风险地区来临返临的非法营运车辆,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非法网约车平台、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对经过交通检疫卡点的车辆,经防控工作人员检查,如发现有非法营运现象应立即报告相关单位;对拒不配合接受交通检疫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车辆和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逃避或不配合检查引起疫情扩散风险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省、州、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营运“黑车”的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自驾或乘坐合法正规客运车辆,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执法工作,严防疫情输入传播,若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导致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广大群众要做好自身防护,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返乡,聚全社会之力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堡垒。


临潭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交通检疫组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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